一文读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要点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总结了以往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经验,对“非法集资”做了更明确、准确的界定,强调了非法集资行政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置措施,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多层工作机制上升到行政法规层次,明确了清退资金来源,对于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非法集资定义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个特征要件。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工作原则: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2、非法集资如何防范
监测预警:地方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严格准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内容。
广告信息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迟滞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宣传教育: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如何举报: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3、非法集资如何处置
调查认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调查措施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处置措施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清退资金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4、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平安养老险上海分公司供稿)